财政部 工信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组织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进一步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对象
2021-2023年,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总额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具体结合各省份上一年度全省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切块测算方法见附件1)。其中,通过增设“分档定额奖励系数”,鼓励地方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低至1.5%及更低水平;继续通过“因素法补助区域补助系数”,体现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支持。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省份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鼓励地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得到奖补资金的省份应注重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二)组织实施
1.信息填报与审核。奖补资金切块测算的基础数据信息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以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信息作为测算依据。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并按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所在地,组织县(区)、市(州)级管理部门对照本通知有关政策适用要求,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审核系统”(http://sme-db.miit.gov.cn)对业务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等。
2.信息汇总分析与资金下达。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并按照本通知及财政资金下达要求对上一年度全国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切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建议,按程序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融资担保作用发挥效果情况等,统筹分配资金,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制定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其中,应对资金分配、政策实施目标、支持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方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做出要求,防止对地市或融资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同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30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做好业务督促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当地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完善融资支持政策,促进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主动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与信息共享。
(三)加强跟踪问效
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及绩效自评情况,并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加强有关自评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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