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加快独角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2.0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扣落好 “ 五子 ” 联动,主动融入昌平区 “ 四区 ” 建设,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和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加快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推动昌平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且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第二条 重点支持医药健康、先进能源、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相关领域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与发展。
第三条 设立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奖励、补贴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
第二章 加快企业梯度培育
第四条 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高成长性、高估值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纳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按照 “ 一企一档、分级培育 ” 的原则开展精准服务。
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优质中小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和分级培育,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潜在独角兽企业经过培育成长,三年内被列入权威独角兽企业榜单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连续三年列入权威独角兽企业榜单,且估值保持持续增长的独角兽企业,再给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培育后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的,再给予晋级差额补贴。对于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 2022 〕 63 号)前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经复核通过后,视为首次认定。
第三章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条 对三年研发费用连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10%以上、上一年度研发费用达到 500 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 15% 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国家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按照 不超过 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增量的10%给予 一定 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 “ 揭榜挂帅 ” 的形式承接国家级、市级重大专项,按照 不超过 企业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总额的50%给予 一定 资金支持。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与在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对于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平台,按照 不超过 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 一定 资金支持 。
第八条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实施 “ 数智转型 ” 改造升级,按照 不超过 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入)的20%给予 一定 资金支持。
第 九 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按照 不超过 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发放首都科技创新券额度的50%给予 一定资金 支持。
第四章 支持企业构建产业生态
第十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牵头或参与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政务、智慧农业、智慧医院等领域场景建设。鼓励国有企业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中采用分包、联合体中标等方式面向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布应用场景需求。
第十 一 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和推广,对纳入工信部、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的新产品,给予 一定 资金支持。
第十 二 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国家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中小企业进入其产业链或供应链体系,对年度累计配套供给产品采购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 不超过 新增采购额 的 5% 给予 一定 资金支持。
第五章 强化关键要素支撑
第十 三 条 聚合金融服务机构资源,为科技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支持服务。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专精特新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照 不超过 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贷款利率高于 LPR 的,按照 LPR 计算贴息额)。
第十 四 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人才,强化企业发展人才支撑。通过 “ 科技副总 ” 柔性引才机制,推动在昌高校、科研机构的青年专家到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任职,开展产学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区级各类人才计划。根据企业 的实际情况 ,采取梯度配给方式为企业提供人才落户、工作居住证、保障性住房指标,并对重点人才在子女入学、就医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 五 条 保障企业发展空间需求。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买结合等方式,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国家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优先提供产业用地。对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给予 连续三年经营发展奖励 。
第六章 优化精准服务
第十 六 条 建立区级专精特新企业运行状态监测系统,开展大数据智能分析,为企业提供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资源展示、供求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
第十 七 条 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首次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纳入区级重点企业 “ 服务包 ” ,建立企业成长档案,分级辅导培训。成立独角兽企业服务专班,配备 “ 一对一 ” 服务专员,为企业提供特色化精准服务,构建市区合力上下联动的独角兽企业培育和服务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八 条 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昌平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昌平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给予的各类支持资金需用于企业研发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十 九 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政策或区级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 “ 从优不重复 ” 原则予以支持。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违反相关规定,企业应退回本办法对其支持的全部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 昌平 区 科学技术委员会、 昌平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限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昌平区加快独角兽、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昌科发〔 2023 〕 4 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
注释:
独角兽企业: 属于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领域,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获得过多次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 10 亿美元,且列入权威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
潜在独角兽企业: 属于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领域,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 1 亿美元的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 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企业〔2022〕 63 号)规定标准且经相关部门备案认定。
科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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