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区”企业请注意,税收优惠来啦!

2021-03-15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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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区”是指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针对“两区”内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部委前期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两项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科委,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三、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四、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2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0年12月29日